石崢嶸:《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的實施,對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設計,有較大影響,尤其是建筑功能及建筑高度分類,與建筑防火有較大區別,需區別對待,本文共8大章節:
1、建筑功能及防火分類;
2、建筑高度分類;
3、避難層的設置要求;
4、人流股數的區別應用;
5、暗裝消火栓不能減弱墻體耐火等級;
6、關聯術語;
7、關聯條文索引。
8、爭議處置:建筑高度是否考慮女兒墻高度?
第一章建筑功能及防火分類
建筑分類因目的不同而有多種分法,如按功能、防火、等級、規模、收費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
一、《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按使用功能分類,將民用建筑分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其中居住建筑又分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按此分類要求,汽車庫、供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等,均屬于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按火災危險性特點和防火要求分類: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防火要求為劃分原則,將民用建筑分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注:考慮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火災危險性與公共建筑接近,因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將民用建筑分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兩大類。
2、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適應《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3、供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適應《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4、其他工業或民用建筑,根據基本特定的功能需求或火災危險性特點,也可能需要適應相關專用建筑設計規范或標準。
第二章建筑高度分類
按建筑高度分類,《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大致相同,但仍有區別,當建筑高度按照防火標準分類時,其計算方法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一、根據《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要求,住宅建筑不再按層數分類的方式,統一采用按高度分類的方式,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進行分類,應符合下列規定:(3.1.2)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單層公共建筑為低層或多層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單層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為高層民用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0m為超高層建筑。(注: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高層建筑包括了超高層建筑。)
二、建筑防火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建筑高度和層數計算的規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建筑高度分類如下: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屬于高層建筑。
注:汽車庫的建筑高度分類,要同時協調《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車庫或設在高層建筑內地面層以上樓層的汽車庫,均屬于高層汽車庫。
第三章避難層的設置要求
一、根據《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要求,避難層的設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6.5.2)
1、避難層在滿足避難面積的情況下,避難區外的其他區域可兼作設備用房等空間,但各功能區應相對獨立,并應滿足防火、隔振、隔聲等的要求;
2、避難層的凈高不應低于2.0m。當避難層兼顧其他功能時,應根據功能空間的需要來確定凈高。
二、必須注意的是,《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認為避難層中避難區外的其他區域可兼作設備或其他功能等用房,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不符,應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為準:“當建筑內的避難人數較少而不需將整個樓層用作避難層時,除火災危險性小的設備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應采用防火墻將該樓層分隔成不同的區域。”
三、住宅建筑避難層的設置,還應滿足《關于超高層住宅建筑避難層設置問題的復函》(建規字〔2018〕6號)要求: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5.31條規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當住宅建筑中所需避難面積較小,不需要整個樓層作為避難區時,可采用該避難層的局部區域作為避難區,但避難區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與其他區域分隔,且應至少有兩個面靠外墻,至少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條長邊上。該避難層的其他要求還應符合本規范第5.5.23條有關避難層的規定。”
第四章人流股數的區別應用
樓梯梯段最小凈寬,應根據使用要求、模數標準、防火標準等的規定等綜合因素加以確定。
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樓梯的梯段凈寬,當以人流股數確定凈寬度時,《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提出了人流擺幅要求:梯段凈寬除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相關專用建筑設計標準的規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樓梯的梯段凈寬應根據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寬度為0.55m+(0~0.15)m的人流股數確定,并不應少于兩股人流。(0~0.15)m為人流在行進中人體的擺幅,公共建筑人流眾多的場所應取上限值。(6.8.3)
注:樓梯梯段凈寬在防火標準中是以每股人流為0.55m計,并規定按兩股人流最小寬度不應小于1.10m,這對疏散樓梯是適用的,而對住宅套內樓梯、維修專用樓梯外的其他平時用作日常主要交通的樓梯不完全適用,尤其是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商場、劇場、體育館等)主要樓梯應考慮多股人流通行,使垂直交通不造成擁擠和阻塞現象。此外,人流寬度按0.55m計算是最小值,實際上人體在行進中有一定擺幅和相互間空隙,因此本條規定每股人流寬度為0.55m+(0~0.15)m,(0~0.15)m即為人流眾多時的附加值,單人行走樓梯梯段寬度還需要適當加大,見下圖。
第五章暗裝消火栓不能減弱墻體耐火等級
暗裝(半暗裝)消火栓對防火墻或防火隔墻的影響,是一直被忽略的問題,應予重視!
《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提出了暗裝消火栓箱對墻體的耐火等級要求: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明顯易于取用及便于火災撲救的位置。消火栓箱暗裝在防火墻或承重墻上時,應采取不能減弱本墻體耐火等級的技術措施。(8.1.8)
注:本要求應同時包括半暗裝消火栓,也應包括防火隔墻的墻體。具體處置方式,可參專題“暗裝(半暗裝)消火栓,對防火墻及防火隔墻的影響及對策!”
第六章關聯術語
《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的部分術語,適應消防相關的規范標準:
2.0.4無障礙設施:保障人員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與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
2.0.5建筑基地:根據用地性質和使用權屬確定的建筑工程項目的使用場地。
2.0.6道路紅線: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邊界線。
2.0.7用地紅線: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用地使用權屬范圍的邊界線。
2.0.8建筑控制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道路紅線、建設用地邊界內,另行劃定的地面以上建(構)筑物主體不得超出的界線。
2.0.9建筑密度:在一定用地范圍內,建筑物基底面積總和與總用地面積的比率(%)。
2.0.10容積率:在一定用地及計容范圍內,建筑面積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值。
2.0.11綠地率:在一定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總面積占該用地總面積的比率(%)。
2.0.12日照標準:根據建筑物所處的氣候區、城市規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質確定的,在規定的日照標準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時間范圍內,以有日照要求樓層的窗臺面為計算起點的建筑外窗獲得的日照時間。
2.0.13層高:建筑物各層之間以樓、地面面層(完成面)計算的垂直距離,屋頂層由該層樓面面層(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結構面層或至坡頂的結構面層與外端外皮延長線的交點計算的垂直距離。
2.0.14室內凈高:從樓、地面面層(完成面)至吊頂或樓蓋、屋蓋底面之間的有效使用空間的垂直距離。
2.0.17設備層:建筑物中專為設置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和電氣等的設備和管道且供人員進入操作用的空間層。
2.0.19架空層:用結構支撐且無外圍護墻體的開敞空間。
2.0.20臺階:連接室外或室內的不同標高的樓面、地面,供人行的階梯式交通道。
2.0.21臨空高度:相鄰開敞空間有高差時,上下樓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22坡道:連接室外或室內的不同標高的樓面、地面,供人行或車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欄桿:具有一定的安全高度,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間用的防護分隔構件。
2.0.24樓梯:由連續行走的梯級、休息平臺和維護安全的欄桿(或欄板)、扶手以及相應的支承結構組成的作為樓層之間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變形縫: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結構內部產生附加變形和應力,導致建筑物開裂、磁撞甚至破壞而預留的構造縫,包括伸縮縫、沉降縫和抗震縫。
2.0.26建筑幕墻:由面板與支承結構體系(支承裝置與支承結構)組成的可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變形能力、不承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圍護墻。
2.0.27吊頂:懸吊在房屋屋頂或樓板結構下的頂棚。
2.0.28管道井:建筑物中用于布置豎向設備管線及設備的豎向井道。
2.0.29煙道:排放各種煙氣的管道、井道。
2.0.30通風道:排除室內不良氣體或者輸送新鮮空氣的管道、井道。
2.0.31裝修:以建筑物主體結構為依托,對建筑內、外空間進行的細部加工和藝術處理。
2.0.32采光:為保證人們生活、工作或生產活動具有適宜的光環境,使建筑物內部使用空間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滿足使用、安全、舒適、美觀等要求的措施。
2.0.33采光系數:在室內給定平面上的一點,由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產生的照度與同一時刻該天空半球在室外無遮擋水平面上產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采光系數標準值:在規定的室外天然光設計照度下,滿足視覺功能要求時的采光系數值。
2.0.35通風:為保證人們生活、工作或生產活動具有適宜的空氣環境,采用自然或機械方法,對建筑物內部使用空間進行換氣,使空氣質量滿足衛生、安全、舒適等要求的技術。
2.0.36噪聲:影響人們正常生活、工作、學習、休息,甚至損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擾聲。
2.0.37建筑連接體:跨越道路紅線、建設用地邊界建造,連接不同用地之間地下或地上的建筑物。
第七章關聯條文索引
一、防災避難(3.6)
3.6.1建筑防災避難場所或設施的設置應滿足城鄉規劃的總體要求,并應遵循場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則。
3.6.2建筑設計應根據災害種類,合理采取防災、減災及避難的相應措施。
3.6.3防災避難設施應因地制宜、平災結合,集約利用資源。
3.6.4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應保障安全、長期備用、便于管理,并應符合無障礙的相關規定。
二、建筑基地(4.2)
三、建筑突出物(4.3)
四、建筑連接體(4.4)
五、建筑布局(5.1)
六、道路與停車場(5.2)
七、工程管線布置(5.5)
5.5.13當室外消防水池設有消防車取水口(井)時,應設置消防車到達取水口(井)的消防車道和消防車回車場地。
八、建筑標定人數的確定(6.1)
6.1.1有固定座位等標明使用人數的建筑,應按照標定人數為基數計算配套設施、疏散通道和樓梯及安全出口的寬度。
6.1.2對無標定人數的建筑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或經調查分析確定合理的使用人數,并應以此為基數計算配套設施、疏散通道和樓梯及安全出口的寬度。
6.1.3多功能用途的公共建筑中,各種場所有可能同時使用同一出口時,在水平方向應按各部分使用人數疊加計算安全疏散出口和疏散樓梯的寬度;在垂直方向,地上建筑應按樓層使用人數最多一層計算以下樓層安全疏散樓梯的寬度,地下建筑應按樓層使用人數最多一層計算以上樓層安全疏散樓梯的寬度。
注:有關消防安全疏散人數的確定、疏散凈寬度等要求,應同時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相關專用建筑設計標準的要求。
九、平面布置(6.2)
十、層高和室內凈高(6.3)
十一、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
十二、設備層、避難層和架空層(6.5)
十三、臺階、坡道和欄桿(6.7)
十四、樓梯(6.8)
十五、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6.9)
十六、墻身和變形縫(6.10)
十七、門窗(6.11)
十八、建筑幕墻(6.12)
十九、吊頂(6.15)
二十、管道井、煙道和通風道(6.16)
二十一、室內外裝修(6.17)
二十二、給水排水(8.1)
8.1.8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明顯易于取用及便于火災撲救的位置。消火栓箱暗裝在防火墻或承重墻上時,應采取不能減弱本墻體耐火等級的技術措施。
8.1.9消防水池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水池可室外埋地設置、露天設置或在建筑內設置,并靠近消防泵房或與泵房同一房間,且池底標高應高于或等于消防泵房的地面標高;
2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飲用水水池的池體宜根據結構要求與建筑物本體結構脫開,采用獨立結構形式。鋼筋混凝土水池,其池壁、底板及頂板應做防水處理,且內表面應光滑易于清洗。
8.1.10消防水泵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設置在地下3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0m的地下樓層;
2消防水泵房應采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3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11高位消防水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箱最低有效水位應高于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
2嚴寒和寒冷地區的消防水箱應設在房間內,且應保證其不凍結。
8.1.12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圍護結構及門窗的耐火極限不宜低于0.5h,吊頂的耐火極限不宜低于0.25h;
2圍護結構及門窗的允許壓強不宜小于1.2kPa;
3圍護結構上應設置泄壓口,泄壓口應開向室外或公共走道,泄壓口下沿應位于房間凈高2/3以上的位置,泄壓口面積應經計算確定;
4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應能自動關閉。
8.1.14燃油(氣)熱水機組機房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宜與其他建筑物分離獨立設置。當設在建筑物內時,不應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下層或貼鄰部位,應布置在靠外墻部位,其疏散門應直通安全出口。在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
2機房頂部及墻面應做隔聲處理,地面應做防水處理。
二十三、建筑電氣(8.3)
8.3.1民用建筑物內設置的變電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3變電所宜設在一個防火分區內。當在一個防火分區內設置的變電所,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時,至少應設置1個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門;當建筑面積大于200.0㎡時,至少應設置2個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門;當變電所長度大于60.0m時,至少應設置3個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門。
4當變電所內設置值班室時,值班室應設置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門。
5當變電所設置2個及以上疏散門時,疏散門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0m,且不應大于40.0m。
6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的出入口門應向外開啟。同一個防火分區內的變電所,其內部相通的門應為不燃材料制作的雙向彈簧門。當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長度大于7.0m時,至少應設2個出入口門。
8.3.2變電所防火門的級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1變電所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門,以及變電所直接通向非變電所區域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2變電所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門,應為不低于丙級的防火門。
8.3.3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4發電機間的門應向外開啟。發電機間與控制及配電室之間的門和觀察窗應采取防火措施,門應開向發電機間。
5柴油發電機房宜靠近變電所設置,當貼鄰變電所設置時,應采用防火墻隔開。
6當柴油發電機房設在地下時,宜貼鄰建筑外圍護墻體或頂板布置,機房的送、排風管(井)道和排煙管(井)道應直通室外。室外排煙管(井)的口部下緣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0m。
8.3.4智能化系統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3機房可單獨設置,也可合用設置。當消防控制室與其他控制室合用時,消防設備在室內應占有獨立的區域,且相互間不會產生干擾;當安防監控中心與其他控制室合用時,風險等級應得到主管安防部門的確認。
4消防控制室、安防監控中心的設置應符合有關國家現行消防、安防標準的規定。消防控制室、安防監控中心宜設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
8.3.5電氣豎井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氣豎井的面積、位置和數量應根據建筑物規模、使用性質、供電半徑和防火分區等因素確定,每層設置的檢修門應開向公共走道。電氣豎井不宜與衛生間等潮濕場所相貼鄰。
2250.0m及以上的超高層建筑應設2個及以上強電豎井,宜設2個及以上弱電豎井。
3電氣豎井井壁、樓板及封堵材料的耐火極限應根據建筑本體耐火極限設置,檢修門應采用不低于丙級的防火門。
8.3.6線路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3在樓板、墻體、柱內暗敷的電氣線纜保護管其覆蓋層不應小于15.0mm;在樓板、墻體、柱內暗敷的消防設備配電線纜保護管其覆蓋層不應小于30.0mm。覆蓋層應采用不燃性材料。
二十四、燃氣(8.4)
8.4.2燃氣管道采用室外架空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2中壓燃氣管道,可沿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墻敷設,該建筑外墻的耐火極限不得低于2.5h;
8.4.8當采用液化石油氣瓶組自然氣化,總容積小于等于1.0m3時,瓶組間可設置在與建筑物(高層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除外)外墻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單層專用房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物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
3與其他毗鄰房間的墻應為防火墻,且不得設置任何洞口;
5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8.4.9當瓶組氣化站配置氣瓶的總容積超過1.0m3或采用強制氣化時,應獨立設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專用房間內。專用房間與其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8.4.10商業和公共建筑用戶使用的氣瓶組嚴禁與燃具布置在同一房間內。
8.4.11在室內設置的燃氣管道和閥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2燃氣管道不得穿過防火墻;當必須穿過時,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5不得設置在建筑中的避難間、電梯間、非開敞的樓梯間及其消防前室;
7不得穿過煙道、進風道和垃圾道;
8不得設置在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發電間、變配電室等非用燃氣的設備用房。
8.4.13燃氣管道豎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2管道豎井的墻體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8.4.16高層民用建筑內使用燃氣應采用管道供氣。
第八章爭議探討
規范爭議:建筑高度是否需要考慮女兒墻高度?
1、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建筑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建筑高度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附錄A);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可不計女兒墻高度。
2、根據《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4.5.2第2款要求,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非本標準第4.5.1條第3款、第4款控制區內建筑,平屋頂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主入口場地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筑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無女兒墻的建筑物應計算至其屋面檐口;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計入女兒墻高度。
3、當建筑高度按照防火標準分類時,其計算方法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掃一掃·免費設計·咨詢
技術支持:搜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