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重要的控制室、設備房分別是0.5、1、1.5小時;
??10.1.5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2、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條文說明:
??10.1.5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是保證建筑中人員疏散安全的重要保障條件,應急備用照明主要用于建筑中消防控制室、重要控制室等一些特別重要崗位的照明。在火災時,在一定時間內持續保障這些照明,十分必要和重要。
??本規范中的“消防應急照明”是指火災時的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對于疏散照明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試驗和火災證明,單、多層建筑和部分高層建筑著火時,人員一般能在10min以內疏散完畢。本條規定的連續供電時間,考慮了一定安全系數以及實際人員疏散狀況和個別人員疏散困難等情況。對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醫院等場所和大型公共建筑等,由于疏散人員體質弱、人員較多或疏散距離較長,會出現疏散時間較長的情況,故對這些場所的連續供電時間要求有所提高。
??為保證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用電的安全可靠,設計要盡可能采用集中供電方式。應急備用電源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均需在主電源斷電后能立即自動投入,并保證持續供電,功率能滿足所有應急用電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在設計供電時間內連續供電的要求。
??顯然,依據《建規》我們可以明確,消防控制室、重要控制室等一些特別重要崗位的備用照明按建筑的不同類型,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分別是0.5h、1h、1.5。
??二、JGJ 16-2008《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是3小時;
??依據《民規》我們也可以明確,消防控制室、重要控制室等一些特別重要崗位的備用照明連續供電時間統一為3h。
??這里強調的是備用照明最少持續時間,而不是指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
??三、因此兩種觀點供參考
??第1種觀點:認為消防重要設備機房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按《建規》只需要0.5h、1h、1.5h即可,所以這些設備房的備用照明連續供電也只要要0.5h、1h、1.5h即可。
??第2種觀點:《建規》規定的僅僅是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要求,并不是指備用照明的連續供電時間,如主用電源采用的是市政電源,采用蓄電池作為備用電源,此時蓄電池的連續供電時間是0.5h、1h、1.5h;此時,消防重要設備機房的備用照明也能滿足《民規》所要求的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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